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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黄山一名男子在骑电动车回家时,尾随一辆汽车通过门禁进入小区,但期间,道闸落下,致男子撞到道闸,造成面部受伤。事后,男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。4月27日,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,认为物业公司在男子受伤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和过失,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。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,对自己的过错和自甘冒险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,遂驳回诉请。
公开的判决书显示,2021年5月15日晚上9时许,原告骑电瓶车回家,在进入小区机动车道上,尾随一辆汽车通过门禁进入小区,在原告尾随汽车通过时,道闸落下来,致使原告骑车撞到道闸上,造成原告面部的鼻、嘴、牙受伤,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黄山市人民医院治疗。
事发后,原告及家属找到被告物业公司协商,因双方协商不成,故又报警要求处理,在派出所民警出警协商处理后,由于协商不成,后又到社区进行调解,因双方协商解决均无果,故原告诉讼至法院。
法院认为,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,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存在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,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首先,小区机动车道的道闸上方明显标有“一车一杆、减速慢行”字样,且从现场照片和当时录像可以看出,该字样是无遮挡情况,当晚虽下小雨,当从现场录像可以看出,光线还是不错的,路灯和门进照明灯都是正常照明的,涉案小区门口设有非机动车辆及行人通行通道。故法院认为,被告对进入小区的设计是合理的,且被告也尽到了合理提醒和注意义务。
原告本应从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的通道进入小区,从当时的录像可看出,非机动车及行人通道上的通行是正常的,并非存在原告所述的排队现象。是原告选择尾随汽车通过机动车道进入小区,属原告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,如原告自甘冒险跟随汽车进入小区,则应当减速并随时注意到道闸栏杆的升降情况,并对此可能发生的危险其自身应承担责任。
综上,被告物业公司在原告受伤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和过失,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。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,对自己的过错和自甘冒险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综上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
编辑 许大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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