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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皖新闻讯 据肥西人民法院消息,12月2日上午,肥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挪用公款罪案件并当庭宣判,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缓刑三年六个月。
经审理查明,唐某某担任某国有企业出纳,于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,利用担任财务管理人员之便,挪用公款198万余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,共获利三千余元。
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,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。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的坦白、退赃、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唐某某当庭表示,由于自己陷入欲望深渊,法律意识淡薄,总认为违法犯罪离自己很远,不当回事、不听劝阻,不懂珍惜,当自己踩踏红线后,失去了工作和自由。现在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希望他人汲取自己的惨痛教训,做到知敬畏、存戒惧、守底线。
编辑 彭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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